:::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鼓山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提升道路交通執法成效與安全研討會。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新興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輔仁大學樂齡大學辦理高齡者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5大隊辦理108年交通執法訓練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51525354555657585960下一頁最末頁 第56/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