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產險公會南區強制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 本基金配合雲林縣政府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產險公會中區強制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臺中場)。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產險公會北區強制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臺北場)。 本基金配合臺中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前鎮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54555657585960616263下一頁最末頁 第59/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