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蘆洲區公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彰化縣政府辦理108年彰化縣交通安全宣導園遊會。 本基金配合基隆市民政處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講習。 本基金配合蘆洲區公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第2梯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108年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女童軍會辦理專題講座。 最前頁上一頁53545556575859606162下一頁最末頁 第58/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