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保四總隊彰化營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保一總隊三峽營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保五總隊岡山營區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東海大學法學院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8年度下半年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六甲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中和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蘆竹分局辦理108年交通執法事故處理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59606162636465666768下一頁最末頁 第64/149頁,共1487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