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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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107年下半年受任人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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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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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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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警察專科學校(三峽校區)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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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蘆竹分局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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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6大隊(保一三峽營區)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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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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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土城調解委員會辦理107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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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1大隊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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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9大隊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