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辦理107年度交通執法講習。 本基金配合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7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屏東監理站辦理道安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7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辦理107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7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管理學院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石門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70717273747576777879下一頁最末頁 第75/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