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東縣警局(太麻里鄉泰和活動中心)辦理交通安全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東縣警局辦理交通安全講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辦理107年度提升執法品質-加強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技能訓練。 本基金配合雲林縣警察局辦理107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政府辦理幼童專用車及學生交通車駕駛及隨車人員研習。 本基金配合臺東縣警局辦理交通安全講習。 本基金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一總隊)辦理107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辦理107年專責人員交通執法研習。 本基金配合新竹縣芎林鄉公所辦理107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林口區公所辦理生活法律講座。 最前頁上一頁72737475767778798081下一頁最末頁 第77/144頁,共1435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