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理賠人員教育訓練(中區)。 本基金配合南投縣警察局辦理106年交通法規及執法品質專業訓練。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新市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新店安康訓練中心辦理106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蘆洲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國際多元服務櫃檯在地服務papa走活動。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岡山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基隆市政府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岡山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106年度題解業務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76777879808182838485下一頁最末頁 第81/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