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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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辦理國際多元服務櫃檯在地服務 服務papa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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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辦理106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暨事故防制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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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司法官訓練所第56期辦理司法官研訓所學員參訪本基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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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辦理106年度上半年調解委員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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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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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106年度志工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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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辦理106年度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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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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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辦理106年度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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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辦理106年度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