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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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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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區監理所辦理106港都交通情家園心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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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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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理106年度第一次調解專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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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辦理106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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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玄奘大學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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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度第1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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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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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106年度第1次調解委員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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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保臺中分會辦理專題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