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辦理105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辦理105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管理學院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淡江大學保險所EMBA班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辦理105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新市分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105年調解業務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82838485868788899091下一頁最末頁 第87/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