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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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度第2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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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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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台北地檢署參訪活動辦理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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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辦理106年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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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理賠人員教育訓練(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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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南投縣警察局辦理106年交通法規及執法品質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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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新市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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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新店安康訓練中心辦理106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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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蘆洲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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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國際多元服務櫃檯在地服務papa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