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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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辦理106年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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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金山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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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地院簡易庭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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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金管會保險局辦理106年度各類保險宣導活動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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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辦理106年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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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辦理國際多元服務櫃檯在地服務papa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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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106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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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八里區公所辦理國際多元服務櫃檯在地服務papa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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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礁溪鄉調解委員會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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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106年國家防災日防災教育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