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管理學院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龜山分局106年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講習。 本基金舉辦106年度受任人辦理補償案件應注意事項暨強制險外部專案稽核所見缺失座談會。 本基金配合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辦理106年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8大隊辦理106年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講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1大隊辦理106年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講習。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基隆民政局辦理106年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73747576777879808182下一頁最末頁 第78/140頁,共139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