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106年度第1次調解委員座談會。 本基金配合犯保臺中分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辦理106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辦理市民生活法律講座。 本基金配合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大隊辦理106年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辦理106年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6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辦理105年下半年受任人座談會暨餐敘。 本基金配合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辦理105年調解業務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84858687888990919293下一頁最末頁 第89/142頁,共1412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