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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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警察局辦理105年專責人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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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蘆洲區公所(蘆洲區公所)辦理105年生活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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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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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辦理105年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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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苗栗縣政府辦理幼童專用車級學生交通車駕駛及隨車員人員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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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辦理105年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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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雲林縣政府辦理105年調解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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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6大隊)辦理106年員警執法態度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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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警察局辦理105年專責人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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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6大隊)辦理105年員警執法態度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