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前金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4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基隆分會辦理104年度保護志工教育訓練課程。 本基金配合警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勞動力重建處辦理強制險教育宣導。 本基金協助銘傳大學研究所辦理銘傳大學法研所參訪活動。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辦理調解委會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辦理104年度第2次調解委員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104年金融服務關懷社會園遊會。 本基金配合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原住民族法律諮詢巡迴服務。 最前頁上一頁9293949596979899100101下一頁最末頁 第97/138頁,共1371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