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協助新北市三峽區原住民族發展協會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淡水區法蒂瑪聖母朝聖地)辦理原住民族法律諮詢巡迴服務。 本基金配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高雄市前金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4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基隆分會辦理104年度保護志工教育訓練課程。 本基金配合警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勞動力重建處辦理強制險教育宣導。 本基金協助銘傳大學研究所辦理銘傳大學法研所參訪活動。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辦理調解委會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辦理104年度第2次調解委員研習會。 最前頁上一頁949596979899100101102103下一頁最末頁 第99/140頁,共139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