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辦理104年度「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訓練講習」。 本基金配合新竹縣政府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台中分會辦理志工研習。 本基金配合花蓮縣警察局辦理104年度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本基金配合澎湖縣政府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台北分會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教育訓練。 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104年度汽車保險承保及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辦理新北市市民生活法律講座。 最前頁上一頁949596979899100101102103下一頁最末頁 第99/138頁,共1371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