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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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澎湖縣政府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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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台北分會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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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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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104年度汽車保險承保及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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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辦理新北市市民生活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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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南投縣警察局辦理104年交通法規及執法品質與態度之研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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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花蓮縣警察局辦理104年度交通執法專業訓練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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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交通警察大學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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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產險公會辦理104年度汽車保險承保及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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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警察局辦理104年度第2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