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青溪婦聯中正支分會辦理年會活動。 本基金配合彰化縣警察局辦理104年「交通事故處理系統新增功能」講習課程。 本基金協助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警察大學新生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辦理專題演講。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文山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辦理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協助台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最前頁上一頁93949596979899100101102下一頁最末頁 第98/128頁,共127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