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北區)辦理105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辦理105年專責人員講習。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新化區)辦理105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5年度交通執法講習(第二階段)。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制局(林口區)辦理原住民族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配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辦理專題講座。 本基金配合基隆地方法院辦理105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本基金配合News98辦理電台專訪。 本基金配合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5年員警執法態度宣導。 本基金配合臺南市政府(西港區)辦理105年度調解業務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90919293949596979899下一頁最末頁 第95/138頁,共1380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