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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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基隆市警察局辦理勤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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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縣警察局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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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辦理104年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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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辦理104年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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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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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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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宜蘭壯圍國小教師辦理汽車交通事故相關事項知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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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104年警察特考班辦理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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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警察專科學校進行強制險交通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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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交通警察大學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