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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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104年金融服務關懷社會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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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辦理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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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辦理原住民族法律諮詢巡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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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福建連江分會辦理104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有獎徵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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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南投分會辦理104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宣導暨個案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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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台灣更生保護會宜蘭分會辦理資深更生輔導員志工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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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金管會舉辦104年度高齡化、微型保險暨各類保險宣導活動-公益路跑暨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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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高雄市鳳山區公所辦理104年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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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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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辦理防制保險犯罪研討會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