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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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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我騎車. 撞到騎腳踏車闖紅燈的婦人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 車禍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 先提告還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一、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請求權人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因此,無須待刑事/民事官司打完,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如何申請補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本法第31條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依 台端留言說明,係因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強制險過期),故無第3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又依前述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 台端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若和解金額小於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3,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詢問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2)另參考金管會保險局95年1月24日,保局四字第09502004630號函之說明:「…該項代位權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機車互撞 對方死亡 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因此,如果受害人遺屬提出補償金殘廢給付申請,且對方死亡與本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代位向您這方的機車駕駛人求償,而在補償金給付前,如對方已獲有賠償時,請即通知本基金,本基金將依規定予以扣除,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追償理賠金的範圍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所述,甲無照駕駛,造成乙死亡之事故,乙之遺屬可向對造甲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乙之遺屬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範圍內向甲求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追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如來文所示,甲、乙二車發生碰撞,甲酒駕0.8致乙死亡,乙家屬請領200萬後,甲車所投保之保險人依上述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權向甲求償,但該代位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彭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6。

  • 車禍.....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請求返還之。 三、另求償(或代位求償)部分須依肇事責任處理,您可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內容進行雙方法律攻防。 四、您的醫藥費除可依民法及肇事責任直接向對方求償外,或依本法第7條規定申請本法基本保障。但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而您同時或先後向對方請求賠償或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無照VS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所述,甲無照駕駛,乙強制險過期,若甲、乙雙方受有體傷,其分述如下: (一)乙可向對造甲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乙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範圍內向甲求償。 (二)甲因對造乙強制險過期,故甲可向本基金之受任人(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乙求償,求償時會參考雙方肇責。 三、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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