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別補償基金詢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特別補償基金詢問

留言內容:
本人於2012/12/21與乙方發生擦撞,經交通事故處理小組測量,為對方肇事責任較大,請問一下,我的車子因車險到期不知情,而沒有續保,對方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的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話我要付全部金額嗎? 還是會以肇事責任分配呢?
基金回復: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2)另參考金管會保險局95年1月24日,保局四字第09502004630號函之說明:「…該項代位權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