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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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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機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4月1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如您所述,若對造車輛於發生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其受害人仍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受害人自對方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賠償金額。另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受害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您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補償申請及各產險公司電話、據點,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想了解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3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向您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2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投保強制車險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

    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 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 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 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 紀錄者,續保之保險費較低,請特別注意核對。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 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 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

    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 如何減輕強制車險保險費負擔?

    發布日期:

    強制車險的保險費,除依性別及年齡計算之外,並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的紀錄而增減,其增減的比率又相當大(請參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可能因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使保費差異達二倍以上,所以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駕駛,不僅可保交通安全,也是節省保費最有效的辦法。

  • 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

    應於強制車險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 已投保強制車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

    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而不得申請終止免計收保費或將免收保費轉換為延長保險期間。

  • 保險公司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嗎?

    發布日期:

    保險公司會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藉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 投保強制車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

    強制車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可參閱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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