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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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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車禍住院看護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3月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二、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 至於所詢看護膳食(非強制險給付範圍之項目)是否可以跟肇事人索賠,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求權人為外籍人士(已死亡),但無法申請死亡證明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2月2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為外國人士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一)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二)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二、 您所詢死亡給付之理賠個案問題,建議請洽原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由該公司依個案事實審定。

    三、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2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15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您如對違反強制險之裁罰有疑義,請向處分機關洽詢或申訴。

    二、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您經濟上的負擔。另如投保後有地址變更之情形,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依正確地址寄發續保通知。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元至15,000元;機車罰1,500元至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元至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元至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外籍人士申請強制險疑問

    發布日期:

    您112年1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 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 另請求權人為外國人士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一)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二)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三、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做成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0月23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綜上所述,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以上給付,仍應於事故發生後2年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申請,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直接向承保該事故汽車強制險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過期撞到行人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0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與對方行人發生車禍,依上揭規定,對方行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行人對於您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車禍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五、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無保險

    發布日期:

    您於112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依上揭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對於您之請求權,但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端所提之越級駕駛肇事及代位求償之事項,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議請洽該保險公司詢問。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堆高機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112年8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上述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始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依臺端所述「堆高機行駛於道路發生車禍時,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該堆高機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該受害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相關具體資料審定。

    三、 又本基金受理請求權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9鄭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雙方均無強制險發生事故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7月2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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