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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轉住院膳食費跟看護費怎麼算|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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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轉住院膳食費跟看護費怎麼算

留言內容:
診斷書上寫1/21日急診並於1/22入院治療,接受治療後於1/25出院 問1/21是否可以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
基金回復:

您於2024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 另依金管會保險局105年7月29日金管保(產)字第10510926840號函釋說明,有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於醫院之急診室留院觀察後,隨即於同一醫院辦理住院者,則該留院觀察期間所發生之「膳食費」及「看護費用」,應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一併給付之。

三、 您所詢「診斷書上寫1/21日急診並於1/22入院治療 接受治療後於1/25出院 問1/21是否可以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一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給付。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