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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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保險公司協商和解事宜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關於臺端小拇指受傷,向對方索取賠償乙事,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造車輛為被保險汽車,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汽車車體損壞部分等),對造車主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臺端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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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身亡案件,對方未保強制險,先辦理特別補償金請領,再與對方談民事賠償和解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臺端可依上述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四、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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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開公司的車發生車禍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對象是肇事的員工 還是車子的被保險人?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部分可區分為數種情況: (一)該車輛有保強制險,且該公司有同意該員工使用車輛:因員工為無照駕駛,保險公司會先賠付受害人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規定向無駕照之員工求償。 (二)該車輛有保強制險,但該公司未同意該員工使用車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會由本基金先賠付受害人後,再向該駕駛車輛之員工求償。 (三)該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會由本基金先賠付受害人後,再向該駕駛車輛之員工求償。
二、因強制險給付項目不包括財務損失,故有關任意險之代位求償問題,請逕洽該保險公司由其答覆。
三、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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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費用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並考量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臺端可向保險公司提供診斷證明書、急診或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計程車車資收據等,俾憑核算;若係搭乘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計程車車資收據,保險公司將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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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4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臺端留言詢問事項,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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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寫在和解書裡面,是否會被扣除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4月16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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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詢問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三、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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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之時效起算點,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並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依臺端所述調解之情事,應屬本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臺端與對方和解已獲有之賠償,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至於臺端所詢民事訴訟求償金額及和解條件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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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汽車碰撞,未造成人員傷亡,非本法規定之保險範圍。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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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賠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對方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對方所申請之補償金額低於和解金額,本基金不會再予給付。
四、本基金之給付係依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如請求權人之就醫與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且屬於本給付標準規定得核付之項目,才會獲得給付。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