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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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加護病房給付詢問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另依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一)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一千五百元為限。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臺端所詢住進呼吸加護病房乙節,保險人應主動核給膳食費每日一百八十元。至於是否符合申請每日病房費差額及看護費用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依臺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臺端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如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不論於調解書上是否註明不含本保險或補償金給付,本基金於補償時,將扣除賠償之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另本基金將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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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可利用本基金網站「申請進度查詢」(網址 http://www.mvacf.org.tw/tc/index.aspx#)輸入「交通事故日期」及「受害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或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並提供受理補償金之產物保險公司名稱、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案件處理情形。
二、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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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補追償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二、依臺端留言所述,甲無照且酒駕發生自撞事故致乘客乙不幸死亡時,乙之遺屬向承保該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後,該保險公司會依上述規定第1款及第5款規定向甲求償。
三、惟個案事實情況均有所不同(如甲是否確實有酒駕等),故保險公司將依事實情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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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材料之定義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有關臺端所詢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給付要件,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僅就通案情形,回復如下: (一)光碟拷貝費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且亦不屬於本保險之給付範圍,即不屬上述診療費用,無法給付。 (二)醫療材料費原則上係就受害人申請醫療材料所附之收據內容,加以審查: 1.若受害人檢附合格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收據,其記載「醫療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材料費」、「衛生材料費」及「器材費」等,依上述規定給付,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又輪椅、枴杖、鐵衣、頸圈、助行器及其他特殊材料費(如膝支架)等,若經醫師認為治療上有必要,可縮短療程之輔助器材,亦屬合理給付範圍。 3.醫師所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藥品及敷料,則似非屬於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之範圍,恐無法依給付標準規定予以給付。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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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沒保強制險 和解書上含強制險 還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2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談和解發現沒保強制險,和解書上賠償註明包含強制險,還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乙節,依上開規定仍可以申請補償金。但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始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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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健保就醫,自費核退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所詢若車禍造成擦挫傷,後續前往物理治療所自費復健,該費用是否可以用自費核退的方式申請理賠乙節,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及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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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不能請特補 對方卻可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0月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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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駕照,也沒違規,但撞傷路人,也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沒有肇事責任,但駕照被註銷,是否需要承擔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9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