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
留言內容:
請問補償金申請期限是多久?
從哪一天開始算起呢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逾十年者,亦同」,臺端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申請補償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避免罹於時效。
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