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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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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申請補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05月0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 次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您所詢先與對方和解後,嗣後發現事故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欲申請補償金一節,依上揭規定,和解條件無論是否包含強制險,本基金不受其拘束,並於補償時,先扣除您自對方獲有之賠償金(財物損失除外,如車損),若有差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對方當事人不明,可否請領補償金。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3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上開公告事項一、(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 您所詢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可否申請補償金一節,依前述說明,因電動輔助自行車尚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故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亦非屬本法第40條第1項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之案件。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理賠詢問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2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 您所詢證明有看護必要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難以具體答覆,請逕洽受理之保險公司辦理。若您仍無法接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建議可向該公司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2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 您所詢酒駕撞到路人,保險公司是否不用理賠一節,依上述規定,仍應由您所駕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依法理賠,但保險公司得於理賠後,於理賠金額範圍內,向您求償。惟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須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強制險我方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02月0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得於本法規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 所詢與未投保強制險之對方機車發生碰撞,欲申請補償金一節,可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及給付標準,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 另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閃避違規行人自摔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 依您所述,機車駕駛人因閃避違規之行人,致自摔受傷,依前揭規定,非屬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 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特殊補償基金會僅能申請一次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12月3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第4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依上說明,您得於同一事故發生日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本基金所委託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或補償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請求權人欲請領取消禁背支票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12月2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告之申請本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四)及(五)規定,請求權人為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

    二、 您所詢「請求權人聯徵資料顯示帳戶呆帳,請問是否得以請領取消禁背支票?」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該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死亡請領與醫療單據請領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綜上,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就醫後死亡,其未請領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該受害人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死亡給付之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涉嫌肇事逃逸又沒保車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8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 二、 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補償時,準用第27條規定。

    三、依您所述,對方涉嫌肇逃之車輛,如屬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汽車,人身傷害部分,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家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至「車損維修」一節,依上述規定,尚非屬本法保障範圍,有關請求損害賠償事項,建議向住居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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