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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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19日於本基金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所詢發生車禍致對方身故一節,如臺端所駕駛之車輛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受害人之遺屬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臺端求償。
四、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申請補償金手續簡便無須花錢找人代辦。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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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是否會影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賠金額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8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同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分述如下: (一)如A車主為依法對臺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臺端向A車主求償。 (二)本法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臺端如訴請A車主賠償時,A車主得就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項目,主張扣除。 (三)至於本保險以外之民事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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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已經過期三個月以上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婦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婦人對於臺端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至臺端受傷部分,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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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行人發生車禍.我的醫藥費用可以跟特補申請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1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臺端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致臺端受傷乙節,尚不符上開「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因此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至臺端是否得向該行人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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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2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二、臺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節,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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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及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復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涉及個案之和解條件及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須具體事證予以認定,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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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還能申請特補金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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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似為個案問題,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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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申報流程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4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關於接送費用,實務上係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以必須搭乘計程車且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實際支出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車資收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之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參照該地區搭乘計程車通常所支付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而關於膳食費,依上揭規定,保險公司將主動核付住院期間之每日膳食費,並免檢附收據 (如實際住院5日,每日180元,應核付900元)。
三、另所述查詢進度乙節,臺端除可撥打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之理賠中心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詢問外,亦可進入本基金網站查詢申請進度。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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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需扣除之前和解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2日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