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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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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端所提之越級駕駛肇事及代位求償之事項,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議請洽該保險公司詢問。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任意險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04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所詢有關向交通事故之對造保險公司申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疑義一案,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洽問(免費專線:0800-221-783)。

  • 想了解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3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向您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2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三方車禍事故,有一方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您於110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本案對丙而言,得請求給付對象涉及甲、乙兩部事故機車,其中甲機車有投保強制險,乙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依現行實務作業,建議丙直接向甲車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該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前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

    四、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追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您所詢甲方無肇責,乙方完全肇責,乙方如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向甲方追償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無法具體答覆,惟如本基金於補償乙方後代位向甲方求償,屆時甲方可提出有利之肇責認定事證,供承辦之法務人員參辦。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3月8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您所詢問的問題,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選擇一家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2月1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所陳於年初發生車禍,臺端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如果對方申請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依法得代位向臺端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臺端屆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二、另就對方提出之所有單據,由本基金委任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補償案件申請後,所有單據之項目金額皆須依本法及本保險給付標準等相關規定審定。

    三、臺端所陳相關事證未臻明確,未能具體答覆,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2月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臺端所詢人員受傷一節,分述如下: (一)如係我方車之駕駛人受傷:如對方車輛有投保本保險,可向對方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對方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如係我方車乘客受傷:可向牽涉之事故車輛(即我方車或對方車輛)中擇一就有投保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給付;若全部事故車輛未投保本保險時,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三)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有關車損或其他民事求償一節,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手續簡便無須花錢找人代辦。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代位求償後車鑑結果才出來,可否向貴單位請求討回已繳之代位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查臺端所詢事項,因所述個案事實未臻具體明確,尚難據以回答。

    二、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02)87898897分機310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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