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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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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留言內容:
您好:我兒子騎我的大型重型機車出去,他只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但在今年7月底與人發生擦撞,他是肇責主要人。我想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在今年5月修訂,將此罰則改為第22條第2項,請問我們會被代位求償嗎??會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的要件嗎??謝謝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端所提之越級駕駛肇事及代位求償之事項,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議請洽該保險公司詢問。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