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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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撞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詢,自撞事故屬使用或管理自己之汽車造成自己傷亡之情形,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其理賠要件,請洽詢承保該駕駛人傷害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俾助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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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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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機車出車禍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台端騎機車與對向左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或是對方車輛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承保公司,並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或是台端所駕駛之機車均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與台端朋友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台端及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但不包含財物損害,故有關(對方)車輛維修費用並非強制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理賠。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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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擦撞機車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23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台端騎機車與停在路邊車子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依本法第13條規定,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可向對方車輛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方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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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如何申請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7月2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汽車毀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之項目範圍。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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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7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依同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補償之案件亦準用之。 二、有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查詢。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我們會詳細向台端補充說明。 -
有關醫療材料之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7月1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有關 台端的留言內容,購買紗布、防水貼片、優典、拐杖等等醫療用品在家自行換藥,依上揭規定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並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游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10,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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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租來機車與人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7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依台端所述,台端有投保強制險,則對方受有體傷之部分,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 台端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如對方於兩年內,陸續因該次事故所生之傷害就診,仍可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申請強制險理賠,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之醫療保障,受害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 故 台端如受有體傷之部分,可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惟若對方事故汽車為上述情事之一者,台端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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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與堆高機發生車禍(非道路)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7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稱本案事故地點發生於工廠內,因堆高機非行駛於道路,則不屬於本法之保障範圍,機車駕駛如有受傷,只能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堆高機之駕駛人或其僱用人請求民事賠償。 三、但如堆高機駕駛有受傷,因其肇事對造為機車屬本法所稱汽車之一,並無地域之限制,因其未投保強制險,則堆高機駕駛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詢承辦人盧先生0800-565678,我們會詳細向台端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