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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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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外國醫療收據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10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附相關文件申請。 二、依 台端所述,有一外國朋友來台灣遭沒保險車輛撞傷,依上開公告事項,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除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外,並應依同公告事項二,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一)大陸地區人民:    1、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大陸配偶如有臺灣地區全戶戶籍    謄本則免)    2、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    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二)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士:    1、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2、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    〈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    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三、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台端外國朋友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四、上述說明,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老人發生車禍身故 無目擊證人與監視器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10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請求權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 二、台端所詢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 對方保險公司是富邦 我該主動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21日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故 台端所詢車輛碰撞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險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或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時效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依台端所述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依台端所述,機車未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應先扣除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金額。 二、倘若加害人有未依約按期履行賠付之情事(不論全部或部分金額),請求權人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可提出債權憑證佐證。台端所詢個案理賠問題,建議 台端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轉511承辦人辜先生,俾利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 請問強制險可否分段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依 台端所述,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因傷者傷勢較嚴重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詢,自撞事故屬使用或管理自己之汽車造成自己傷亡之情形,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其理賠要件,請洽詢承保該駕駛人傷害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俾助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