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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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求償方式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詢個案,令堂係與新光產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由該公司付保險給付之責,非屬本基金依法應予以補償之範圍。 三、至於本案強制險承保公司(新光產物),應否給付強制險死亡保險金乙節,需視受害人(令堂)死亡與交通事故間有無因果關係而定。建議台端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等相關資料,供新光產物釐清爭議。如台端對該公司理賠部門之決定有異議,可先向該公司客服部門(或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經前述申訴程序,台端如對新光產物之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F 電話:0800-789885)。 五、另查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設立之目的在於使汽車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之保障,因此本法第7條規定本保險採取限額無過失理賠制度;但本制度並非完全取代民法上之損害賠償制度,故如汽車事故之損害超出本保險制度之理賠範圍時,受害人(或其遺屬),仍應自行向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民事侵權訴訟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六、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脊髓損傷遺留的後遺症相關就醫的單據可申請強制險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理賠,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等文件申請理賠。至於留言所提脊椎損傷的後遺症如尿路障害腸道障害等,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要申請補償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以給影本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時應檢具各種文件正本,其中包括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下列4種文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現場圖。 (三)現場照片。 (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請求權人申請強制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所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原則上須為正本,惟實務上如因請求權人對於該文件正本另有他用,請求權人可提供警察機關所核發上列4種交通證明文件中至少須有一份為正本即可,或影印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後,請處理單位加蓋該機關之戳章。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者逃逸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請求權人有ㄧ人不肯提供身份證件辦理補償基金,怎麼辦?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月29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二、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4年10月27日保局四字第09400138840號函之函釋,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並得分別申請。故本案同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僅需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先行提出申請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1月26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台端所問係為假設性且屬個案問題,本基金委任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上開相關規定個案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駕車等停紅燈遭機車自後追撞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車輛受損及理賠求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建議可向承保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二、另 台端詢問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乙節,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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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無照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1月9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又保險人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之規定適用在酒醉駕車傷亡之適用範圍,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95年5月11日決議,為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三、台端所詢個案,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建議 台端逕向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受理之產險公司依法及個案事證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事後報案保險公司不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開車不小心碰撞路邊停車格之車輛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所詢車輛碰撞受損理賠乙事,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汽車保險之產險公司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或相關提供諮詢服務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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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快發生三年未申請強制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外,準用之。 二、因此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另如要確認對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