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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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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問題

留言內容:
假設 被害人先起訴請求加害人賠償,訴訟中被害人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獲准,而受領特別補償基金50萬,倘若法院判加害人應賠償30萬元,請問特補基金得代位向加害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假如只能代位請求30萬元,那特補基金會請求被害人返還20萬元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7條明訂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依其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做為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本基金辦理補償金之請求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並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故本基金依前揭給付標準給付之補償金,不會因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付之金額較受害人所獲補償金為少,而請求受害人返還其差額。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