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身故,子女失踨
留言內容:
因車禍造成復原期間身故,但死者與其子女從無連絡過,目前失踨,死者母親還尚在,請問相關醫療,喪葬跟強制險如何請領??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5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復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 死亡給付。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200萬元。 二、台端所詢個案如請求權人有死者母親及失聯子女數人,依本法第27條規定,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並得分別申請。故請求權人母親,得備齊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請求死亡給付,該受理之產險公司將依法審定。此外,依本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其他失聯子女亦應儘速提出申請,避免罹於時效。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