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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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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無機車強制險的機車與腳踏車擦撞,腳踏車車主死亡或殘疾的賠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依上述規定,腳踏車騎士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2月26日電子郵件函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至於申請補償金所需文件,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公告事項辦理,詳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首頁「法令規定」系統下之「法規」查詢。

    二、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約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臺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但若臺端先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後和解,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按交通規則過斑馬線的路人我被快速轉彎的機車撞飛。我沒有錢治療,對方一直不想賠給我,但是她租來的機車有兆豐的強制險 ,我不知道我能怎麼辦有錢治療?中醫門診費和中藥費有補償嗎?因為我吃西藥過敏,吃到四級傷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2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至於相關醫療費用之細項,請逕至本基金網站查詢。

    四、關於臺端詢問中醫就診之費用,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剛過期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2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致對方受有體傷,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申請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臺端所詢因騎車載乘客遭違規機車撞,2人都受傷,但肇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乘客是否可一起申請特別補償金乙節,乘客所乘之汽(機)車若已投保強制險,則該乘客可向該被保險汽(機)車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未投保者,則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另臺端所詢警察局聯單和研判書只有一份,臺端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我方…強制險已過期」,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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