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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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6年3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前述規定。另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情形者,即係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 受害人酒駕行為如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其酒駕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在此無法答復您,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司法機關或警方偵辦處理結果,如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判決等相關資料),交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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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身分核退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3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二、 臺端所詢自費身分就診之處置費及注射藥劑費保險公司是否能賠付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在此無法答復您,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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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長輩申請特補基金理賠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3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於申請補償金相關申請文件的簽名欄位,可以印章代替簽名,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二、 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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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上違停車輛死亡
發布日期:您於2026年2月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亦準用之。
二、 受害人死亡如有上開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情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任。
三、 臺端所詢個案疑義,相關事證尚未明確,無法在此回復。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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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單一事故自撞死亡
發布日期:臺端於114年11月1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機)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機)車之駕駛人。
二、 臺端所詢無照駕駛機車自撞身亡一節,因未涉及其他車輛,依上揭規定機車駕駛人非本法所稱受害人,其遺屬無法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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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申請次數
發布日期:您於2025年11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第4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您所詢因傷勢需要分次申請補償金,依前揭說明,您得於同一事故發生日後二年內,於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新臺幣二十萬元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本基金所委託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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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自摔
發布日期:臺端114年9月2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 臺端所述自己於下班途中騎機車滑倒自摔一節,因未涉及其他車輛,機車駕駛人無法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金。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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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撞自行車
發布日期:您於2025年9月2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5條規定,自行車非屬本法汽車之範圍。援此,受害人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受本法保障,無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 依臺端所述,駕駛機車與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受傷,若機車車主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可以理賠嗎?本案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理賠要件,建議臺端逕洽您所投保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險公司,俾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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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的限制
發布日期:您於2025年8月2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及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一、(二)規定:「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因此,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且致他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始為本法保障範圍。
二、 您所稱「與農機(無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因所詢事實尚非明確,本基金礙難具體答覆。建議可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另所詢「特別補償金與強制附加駕駛人險可以分別申請嗎?或是只能擇一申請?」,據查附加駕駛人傷害險非屬本法規範之給付範圍,亦非屬本基金補償範圍,建議您洽詢承保事故汽車之產物保險公司,俾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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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出車禍,和解理賠事宜
發布日期:臺端於2025年6月2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臺端所詢受害人獲有賠償後又向本基金提出補償金申請一事,依前揭規定,請求權人於補償前已自臺端獲有賠償,本基金應扣除請求權人獲有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餘額給付補償金,並就該金額取得代位求償之權利;如扣除後已無餘額,即不再補償,亦不生代位求償情事。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