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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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胡適國小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洽請本基金派員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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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與台中市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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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邀請本基金講授「特別補償基金辦理補償及追償業務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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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與嘉義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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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彰化縣政府邀請參與宣導交通安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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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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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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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邀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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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與苗栗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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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舉辦99年度南投地區汽車交通事故補償業務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