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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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協辦花蓮縣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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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後備憲兵荷松協會員林分會舉辦「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簡介」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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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101.6.21高雄市調解業務研習會因泰利颱風延至101.6.28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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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法務部協辦新竹市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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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辦理「校車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研習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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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處協辦高雄市、彰化縣及臺南市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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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交通法規與執法態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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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基層員警執法知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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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理「101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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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員警「交通講習」訓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