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法務部與台北市政府舉辦99年度調解實務研習會時間改為99年7月9日 法務部與彰化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最前頁上一頁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 第128/128頁,共1274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