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辦理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協助台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政府法制局(中和區)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法政府法制局(三峽區)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協助犯保屏東分會辦理保護月活動。 本基金配合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103年金融服務關懷社會」園遊會(新北場)。 本基金協助婦聯青溪大同支分會辦理健康講座。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協助犯保協會嘉義分會辦理志工研習。 最前頁上一頁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下一頁最末頁 第120/149頁,共1487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