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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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協辦台東縣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本基金應邀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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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科技大學於101年4月29日舉辦「100學年校慶運動會暨園遊會」邀本基金參加活動並配合宣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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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加強員警事故處理及執法態度訓練計畫」,邀本基金派員講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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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辦理「101年南區保護志工聯合研習會」,邀本基金派員講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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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邀本基金派員講授「強制汽車責任險及特別補償制度」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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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辦理宣導汽機車強制險補償金申請須知,邀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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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張檢察官熙懷至本基金專題演講(題目:臺灣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遷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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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公司邀本基金派員講授「特別補償基金解說」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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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土庫鎮公所舉辦「法律常識宣導及調解業務研習」,邀本基金講授「汽車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作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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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協辦嘉義市政府100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本基金應邀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