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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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辦理「校車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研習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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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處協辦高雄市、彰化縣及臺南市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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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交通法規與執法態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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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基層員警執法知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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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理「101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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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員警「交通講習」訓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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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聯合法扶基金會等相關團體,本基金應邀講授課程及配合宣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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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協辦屏東縣政府101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本基金應邀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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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舉辦「住宅地震保險建制10週年暨愛心義賣園遊會」,邀本基金參加活動並宣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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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辦理101年度交通法規研習,邀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