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屏東縣政府辦理103年調解業務研習。 本基金配合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說明強化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觀念。 本基金舉辦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配合致理技術學院保險金融管理系辦理致理保金週校內服務學習課程。 本基金配合竹山鎮公所辦理「粽香聚愛、攜手送暖」端午關懷弱家庭物資發放活動。 本基金配合桃園縣警察局辦理實施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舉辦南部地區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舉辦雲嘉地區受任人座談會。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隊辦理103年度第1次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本基金配合銘傳大學法學院辦理校園講習。 最前頁上一頁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下一頁最末頁 第116/138頁,共1371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