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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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高雄市鳳山區公所辦理104年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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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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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辦理防制保險犯罪研討會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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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辦理104年度「交通執法與交通事故處理訓練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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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協助桃園市警察局大園分局辦理104年「交通執法與宣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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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彰化縣政府辦理104年度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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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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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辦理104年度「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訓練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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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竹縣政府辦理104年度調解委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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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犯保協會台中分會辦理志工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