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本基金配合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103年金融服務關懷社會」園遊會(新北場)。 本基金協助婦聯青溪大同支分會辦理健康講座。 本基金配合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協助犯保協會嘉義分會辦理志工研習。 本基金協助產險公會辦理汽車保險承保及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本基金協助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烏來區)辦理原住民族生活法律巡迴服務。 本基金協助犯保協會台南分會辦理志工訓練。 本基金協助台中市政府辦理103年度調解業務研習會。 本基金配合警察大學進行專題演講,宣導強制險。 本基金協助產險公會辦理汽車保險承保及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最前頁上一頁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下一頁最末頁 第109/138頁,共1371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