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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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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 和解書內容有誤,對方不願更正,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一、若和解之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其中屬於人身傷害部分之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一部分,又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該保險給付應給付被保險人,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和解之賠償金額應給付被保險人,超過和解金額之保險給付,則應給付請求權人。 二、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 台端已與對方和解,但和解書未註明有沒有含強制險保險金額。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時,請對方出面說明和解內容之真意。再依上開說明計算,如可申請差額部分,請於本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發布日期:
    一、補償金申請書之殯葬費係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2項受害人死亡,無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30萬元範圍內請求之情況。 二、本法死亡給付包含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您所稱和解書之撫慰金、支出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等。但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限額20萬元。傷害醫療費用及死亡給付須扣除和解書所載撫慰金、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 三、台端若不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自無須提供有關之證物文件。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若已和解可申請嗎

    發布日期:
    一、依留言內容所述,雙方發生車禍一方未投保強制險,另一方受害人申請補償金近2萬元醫藥費,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不實告知

    發布日期:
    一、關於所詢問題,對造車輛係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若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若和解金額小於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至和解之當事人真意如何,建議與對造協調解決。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和解沒錢??

    發布日期:
    一、車禍雙方若已於調解委員會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且書立調解書、該調解書且已送法院核定,則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不主動清償時,為保全債權,債權人可執該調解書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若執行無結果或未能滿足債權,可請執行法院先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俟日後發現債務人仍有財產時,債權人可再為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 二、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您若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基金自無從依民法過失相抵規定為減免之退讓。 二、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前自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若對方於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再與您和解約定由您另賠付一筆工作損失,並無向補償基金抵免問題。 三、保險人自請求權人文件交齊之日起10個工作天應為給付,至於如何面對求償的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討論。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法律責任

    發布日期:
    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是否以提起調解為先行程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因此,如果受害人未獲有賠償時,受害人可先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付特別補償基金20萬元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留言內容,您所駕駛的機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發生交通事故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時,受害人或其遺屬(即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的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但補償時會扣除請求權人獲有的賠償金額。 二、本基金補償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權利。至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尚需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惟如經認定您為賠償義務人時,本基金自將依法向您求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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