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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提起調解為先行程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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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提起調解為先行程序?

留言內容:
舍弟於2月9日發生車禍事故,造成右大腿骨閉鎖性骨折,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發現該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故欲向該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該公司卻以我們提出調解為要件,才要啟動特別補償基金機制;但查詢相關法律卻未提到此項,請問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時,是否以提出調解為先行程序?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因此,如果受害人未獲有賠償時,受害人可先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